燃气公司管网系统操作安全管理(含停气、降压、带气、动火、恢复供气等)
1、 停气、 降压、 带气作业操作管理制度
1. 1 为使我公司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1.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设计压力为 2. 5MPa 以下的燃气 PE 管道和钢管道, 以及与管道连接的附件和设备所组成的燃气管网系统的抢修和维护。
1. 3 燃气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由专职人员进行, 其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管网抢修和维护所用器材和设备的防爆等级应为 ia 或 s 级。
1. 4 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的管理部门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对燃气管网的重要设备、 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
1. 5 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 除执行本制度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抢修和维护的停气、 降压、 动火及通气工作指引
2. 1 一般规定
2. 1. 1 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制订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应作应急处理, 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1. 2 燃气管网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 并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 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 1. 3 管网停气、 降压、 动火及通气作业, 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并应设安全员。
2. 1. 4 管网停气、 降压、 动火及通气作业者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 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2. 2 停气与降压
2. 2. 1 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 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
②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雨天气;
③停气与降压作业中, 当采用旁通管供气时, 应在作业前接装好并按有关规定检验;
2. 2. 2 需切断气源的停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 应事前进行启闭试验。
②当采用阻气球阻气时, 应先检查管内有无杂物妨碍气源的阻断。
③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④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 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
⑤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 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 5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2. 3 动火作业
2. 3. 1 运行中的燃气管网需动火作业时, 应有安全、 技术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2. 3. 2 动火作业时, 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 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 无燃气聚积。
2. 3. 3 当采用阻气球隔断气源进行作业时, 应对阻气球做好保护,不使其损坏。
2. 3. 4 停气动火作业前, 应置换作业段管内的燃气, 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直接置换法时, 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氧的含量, 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 5min) 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时, 方可动火作业;
②采用间接置换法时, 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氧的含量, 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 5min) 测定符合要求时, 方可动火作业;
③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 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隔离;
④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 遇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 应停止作业, 待消除异常情况方可继续进行;
⑤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 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本条①、 ②款时, 方可继续作业。
2. 3. 5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管道和设备处在室外空旷处, 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 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②带气动火作业时, 管内 必须保持正压, 其压力 宜控制在500-800pa;
③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 必须有可靠、 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④新、 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 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 3. 6 点燃火炬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人工点火时, 应先点火, 后开燃气阀;
②炬点燃时, 应调节火焰, 使其完全燃烧, 并由专人看管;
③熄灭火炬时, 必须先关闭控制阀门。
2. 4 通气
2. 4. 1 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
2. 4. 2 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 应检查置换合格, 方可恢复供气。
2. 4. 3 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护作业后, 应全面检查合格方可恢复通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2. 4. 4 置换作业时, 设置临时放散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放散点数量与位置应根据现场条件确定, 但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②放散点应避开居民住宅、 明火、 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 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
③放散管应高周围建筑设施及其他设备 2m 以上。
④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 其置换时燃气压力宜小于 500pa;
⑤置换前, 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 在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⑥置换放散时, 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2. 4. 5 管道通气后, 应对新通气管进行全线检查。
3、 停气与恢复供气
3. 1 停气与恢复供气
3. 1. 1 凡是涉及场站、 地下管网、 立管维修、 立管改造或新旧管道碰管作业, 涉及 1 根立管以上停气的都需要办理停气与恢复供气审批手续, 填写审批表报安全科审批。
3. 1. 2 部门应提前 4 天将安全措施、 施工方案(包括停气范围、停气时间、 现场监督人员、 作业人员、 可能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并提前 3 天与客户中心做好工作联系。
3. 1. 3 配合客户中心向用户发放停气通知及安全注意事项。
3. 1. 4 现场监督人员、 技术人员及主要作业人员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技术员以上职称。
3. 1. 5应提前准备好相关工具、物料、通讯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施工作业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3. 1. 6 现场监督人员应按照《停气与恢复供气》 记录表的要求,认真负责地监督作业人员, 严格按照程序施工, 并按要求填写记录表。
3. 1. 7 恢复供气后现场监督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并与客户中心取得联系, 报告施工情况。
3. 1. 8 完工后将记录表交客户中心存档。
3. 1. 9 涉及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 还需办理相关许可证。
3. 2 停气与恢复供气组职责
3. 2. 1 组长职责
①监督部门人员履行好停气与恢复供气制度。
②协调停气与恢复供气施工中的相关事宜。
③协调停气与恢复供气施工中与客户中心的联系沟通。
④对部门停气与恢复供气制度进行检讨, 改善。
⑤参与重大停气项目的现场监督。
⑥审核施工人员提出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3. 2. 2 成员职责
①自觉遵守、 履行停气与恢复供气制度。
②参与审核施工人员提出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若为本部门停气作业, 需提出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报组长审核。
③认真做好停气与恢复供气的现场监督工作。
④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
3. 3 停气与恢复供气程序图